菏泽市体育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菏泽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舞协)
第二条 舞协由菏泽市体育舞蹈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具有地方联合性和一定的专业性,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舞协的宗旨是为菏泽广大体育爱好者服务,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开展与体育舞蹈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舞协接受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重大事项向其报告。
第五条 舞协设在山东菏泽市中华路9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舞协的业务范围:
(1) 组织领导全市群众性体育舞蹈活动;
(2) 举办全市体育舞蹈大赛;
(3) 举办体育舞蹈培训班;
(4) 协调各县区舞协工作;
(5) 组织参加省级体育舞蹈大赛;
(6) 培训考核体育舞蹈师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舞协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的条件:
(1) 拥护协会章程;
(2) 自愿加入舞协;
(3) 与舞协业务有关的单位;
(4) 愿意资助舞协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个人提交入会申请;
(2) 理事会通过;
(3) 舞协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在舞协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 参加舞协的各项活动;
(3) 可获得舞协服务的优先权;
(4) 对舞协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舞协决议;
(2) 维护舞协合法权益和内部团结;
(3) 完成舞协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时间和数额缴纳会费,否则视为自动退会;
(5) 向舞协反应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舞协,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舞协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舞协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柏高工作;
(5)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6)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 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 决定副秘书长何个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9) 领导舞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舞协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开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舞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舞界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能力;
(3) 有时间和经理为舞协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 舞协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舞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每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如工作需要可再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六条 舞协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召开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2) 检查监督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落实情况;
(3) 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4) 聘任各办事机构付职;
(5) 代表舞协签署有关文件和协议。
第二十七条 舞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常务副主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2) 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人选。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舞协经费来源:
(1) 政府拨款;
(2) 会费;
(3) 捐款;
(4)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舞协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每年1月1日至15日交纳当年会费。
第三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内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舞协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做到透明公开,合法准确。
第三十二条 舞协设主管会计和现金会计个1人,会计人员变动要认真交接工作,舞协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和私分。
第三十三条 舞协的资产管理要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舞协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体育总会和是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舞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舞协终止程序及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舞协因故解散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舞协终止要在体育总会指导下处理好善后事宜,剩余资产要在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监督指导下用于发展体育舞蹈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00七年三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四十条 本章程自市体育总会和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